第六条

有效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大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