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各项规定,从事相应禁止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三)违反该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该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