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大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促进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大遗址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