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公布的大遗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立保护标志。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大遗址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