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符合大遗址申报条件的,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大遗址。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报申请,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评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并公布。具体申报程序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