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大遗址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大遗址的保护级别、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大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化旅游、风景名胜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大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