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