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8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6月17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理,是指运用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等方式开展的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辖区内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社会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
第二章基础建设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治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数据使用方应当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和应用应当严格设置使用权限,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治安巡防队伍,组织村(社区)党员干部、志愿者义务巡逻,构建专群结合、联防联治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以网格为基本单元,开展社会保障、综合治理、民生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对属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信息支持。
建立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协商机制,对居住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进入乡村(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和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库,定期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者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为经济困难、空巢、失独等特殊家庭以及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的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危机干预等心理援助服务。
第三章风险防控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定期排查、及时消除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社会风险隐患,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作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指导监督社会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应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实时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
第四章重点防治
鼓励车站、景区等重点区域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平安驿站,开展治安防控、法治宣传、矛盾化解、心理疏导和志愿服务等工作。
相关单位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物流、寄递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客户拒绝检查的,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发现违禁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本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治。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通信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快速查询、冻结、止付、预警劝阻和诈骗电话拦截封堵等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电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和反诈骗宣传教育,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有关情况。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救治等工作,对达到规定风险等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实行封闭就医服务管理措施。对在家居住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做好看护管理,防止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人造成伤害。
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开辟学生欺凌行为举报通道,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风险隐患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对未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或者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