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十九条有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或者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采取公示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