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和协助的工作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属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信息支持。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