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理,是指运用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等方式开展的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