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社会治理职责,将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会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社会治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