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或者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