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整合应急管理力量,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应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实时数据。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