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有关单位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风险隐患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