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