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研判,按照规定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对存在的社会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定期排查、及时消除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社会风险隐患,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