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