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成立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社会治理日常工作。

本辖区内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社会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