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4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总 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和机房等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的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商务、民政、铁路航空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培训、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生产和经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提高故障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受委托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
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四)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五)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六)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第三章使用管理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多个独立管理区域的,每个区域应当单独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远程监测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安排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
(五)对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六)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七)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八)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予以劝阻;
(九)选装具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并形成追溯记录;
(十)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十一)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费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移交。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电梯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
(一)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一)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故意乱按电梯操作按钮;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便溺;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在出入口滞留,或者将肢体伸出安全区域外;
(七)故意阻挡电梯,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影响他人使用或者电梯安全的;
(八)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九)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进入电梯;
(十一)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和行动不便乘用人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同。
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者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联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一)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公示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维护保养后电梯的安全状况等;
(二)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无法有效排除故障或者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联系生产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落实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法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一)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二)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三)在检验、检测时,对远程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四)电梯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检验、检测不合格情况;
(五)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既有住宅电梯加装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旗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沟通协调等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应当主动配合加装电梯工作。
电力、水务、燃气、供热、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或者鉴定,经评估或者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业主就加装电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申请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
(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投资;
(四)其他依法可以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一)发生电梯事故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章应急处置
从事电梯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归集规则向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电梯安全相关数据并录入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电梯安全数据。
电梯发生事故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抢救,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的,未安排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的;
(三)未对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或者监控数据保存不足一个月的;
(四)未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的;
(五)未选装具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或者组织排险抢救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安全管理相关记录或者电梯运行费用情况的;
(二)退出项目管理前,未按照规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或者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一)未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二)未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或者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置电梯故障或者事故隐患的。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未能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检测或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上传电梯检验、检测信息的;
(三)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检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