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