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项目应当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需增设电梯的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或者鉴定,经评估或者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