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检测或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间上传电梯检验、检测信息的;(三)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检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的。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