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的,未安排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的;
(三)未对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或者监控数据保存不足一个月的;
(四)未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的;
(五)未选装具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或者组织排险抢救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