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公示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维护保养后电梯的安全状况等;
(二)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无法有效排除故障或者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联系生产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落实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