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