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承担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的,除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费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移交。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