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一)发生电梯事故的;(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