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二)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库,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三)在检验、检测时,对远程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四)电梯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检验、检测不合格情况;

(五)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