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2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31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统一窗口集中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自建房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的动态巡查制度,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农村自建房应当严格控制切坡选址。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现住房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开地质灾害确需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后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四)选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计图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一并办理,一并发证,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宅基地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四)农村自建房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承诺书;
(五)选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计图纸。
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
施工方和监理方应当由不同主体承担。
(一)政府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三)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设计、监理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将竣工验收意见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该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经营场所的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