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房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一个月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将竣工验收意见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