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建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工程价款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