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自建房建设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