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建房人在农村自建房项目开工前,应当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