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村民办理自建房申请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有关材料初审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自建房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的动态巡查制度,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