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承揽农村自建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各方主体对房屋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方和监理方应当由不同主体承担。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