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购买技术、监理、鉴定、人员培训等服务,为农村自建房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