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