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的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为农村自建房建设活动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并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统一窗口集中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