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后再次申请的;(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四)一户多宅的;(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