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