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农村自建房应当严格控制切坡选址。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