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低层房屋的建设活动以及相关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