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在原有合法来源的宅基地上,申请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实行申报承诺制,并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宅基地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四)农村自建房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承诺书;

(五)选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计图纸。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