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房人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设计图:

(一)政府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三)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