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事项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