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该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经营场所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