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7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燃气、供水、供电、通信、医疗、金融、公共交通等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言秽语;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插队;
(三)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观看电影、演出、体育比赛等,有序进出,服从管理,文明喝彩助威,不向场内抛掷物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器材,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六)在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八)遇突发事件,不聚集、围观,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和电话;
(二)驾驶机动车经过积水路段、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路口时减速慢行,在行人通过时停车礼让;
(三)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四)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无障碍停车位、消防和医疗急救公共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非充电时不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
(五)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违规停靠,不甩客、欺客、无故拒载;
(七)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八)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九)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和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盒(袋)、餐盒(筷)等废弃物;
(二)爱护公共厕所设施,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三)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四)不在禁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整洁;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
(二)不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三)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爱护环境,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四)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五)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刻画、涂污、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三)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实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文明就医,遵守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尊重其他患者隐私;
(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就医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不侮辱、诽谤、骚扰他人,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尊重他人隐私;
(四)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五)提升自身网络素养,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建设,争做新时代平顶山好网民;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用网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不私搭乱建;
(二)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焚纸烧香,不沿街摆设花圈,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社区行为规范。
(一)树立文明乡风,不倚强凌弱;
(二)文明节俭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三)保持庭院及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四)家禽家畜集中圈养,保持养殖区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七)不参与赌博、迷信、邪教和其他低俗活动;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乡村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一)节约粮食,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就餐时适量点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拒绝过度包装;
(三)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等出行方式,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五)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六)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产生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援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相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章保障和促进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三)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地下管廊、消防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宫)、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影剧院、阅报栏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六)公园、广场、游园、绿道等生活休闲设施;
(七)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八)公益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九)自动体外除颤器等生命急救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相关设施。
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