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