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